入会申请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历届领导
中国商业统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商业统计学会,英文名称:Commerce Statistical Society of China ,缩写:CS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从事应用统计、数据科学、经济管理及相关学科领域工作、教学、科研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应用统计和数据科学理论与实践问题。促进统计学、数据科学、经济管理及相关专业融合繁荣,促进统计创新人才的培养与统计事业的发展,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指导、推动会员积极开展应用统计、数据科学、经济管理及相关领域的学术活动;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应用统计、数据科学等相关领域的成果鉴定、技术评价;

   (三)总结、交流、推广应用统计、数据科学先进技术和应用经验,举办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    

   (四)协同政府、高校和企业,加强应用统计、数据科学、经济管理等相关学科融合发展,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复合型人才,举办培训、学科竞赛等;

 (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应用统计、数据科学等相关学科的期刊、书籍和音像制品;

 (六)接受政府、企业和高校委托的研究课题及调查项目,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七)研究和制定统计、数据科学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积极推进实施;

 (八)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国际比赛、国际学术会议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需热心支持统计事业发展,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长期从事统计学、数据科学、管理科学等相关专业教学和科研工作;

      3、热心于应用统计、数据科学、管理科学及相关学科且富有实践经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连续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1017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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